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8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东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员,住太原市尖草坪区**镇**街**号。2020年12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5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晋A****9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太原市尖草坪区**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路口,碰撞由西向东驾驶电动车行驶过路口的被害人某某某,造成车辆损坏、被害人某某某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案发后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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