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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和检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0103****,汉族,大学文化,系辉山乳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酒后驾驶辽A***号白色大众汽车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保安寺街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张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8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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