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 ,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8****,汉族,高中学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住赊店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社旗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2月2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 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19 时许,张某驾驶豫R9**号小型轿车沿张南333省道自东向西行驶至河南省社旗县桥头镇独柳树路段时与步行至此的谭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张某及时拨打110和120 ,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谭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12月23日社旗县交通警察大队下达事故认定书认定:一、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二、谭某无责任。
经鉴定:谭某系颅脑损伤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2020年12月18日张某赔偿谭某方损失62万元,谭某方对张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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