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年**月**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0014,汉族,**党员,**文化,宜春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路***号,现住宜春市袁州区***路秀江御景*栋*单元***室。2020年8月25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与其朋友在**北路*****饭店吃饭,期间张某饮用三两左右白酒。当晚21时许,张某驾驶赣*****号白色**越野车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路***号***酒店门口路段时被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路检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95mg/100ml,后经抽血送至宜春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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