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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桂福)(公开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乡间公路行驶至沧县**乡**路口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5.73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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