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乡间公路行驶至沧县**乡**路口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5.73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