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5时20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冀F1****小型轿车沿固安县大孙郭村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固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l4mg/100ml。 后经廊坊爱德堡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血样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结果为:149.22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并未造成损害后果、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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