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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殿柱)(公开版)_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现住**镇**小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9时4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K****2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省道107线229公里(茨榆坨镇辽阳道口)时,因其涉嫌酒后驾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116.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讯问笔录;沈阳市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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