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清检一部刑不诉〔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性,1993年8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6***,汉族,大专文化,开原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01 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酒后在清河区弘业丽城小区其家中接到电话,要求其下楼挪车,被不起诉人张**在驾驶黑D***号轿车在小区前小广场挪车时与停放在旁边的白**的辽M***号轿车发生刮碰,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125.28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被不起诉人张**赔偿白**人民币4000元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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