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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永见)(公开版)_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号,住陕西省礼泉县**镇**村。2019年8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礼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礼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同村村民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在阡东镇力士村雷某某家打麻将时,与被害人张某乙发生口角,张某甲抓起麻将牌扔在张某乙脸上,二人即厮打在一起,互相用拳头击打对方,在这个过程中张某甲从麻将桌旁拿起塑料凳子砸在张某乙左肩膀,用玻璃杯砸中张某乙左额头,二人继续厮打时被雷某某拉开。后经礼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乙肋骨骨折,其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礼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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