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79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路**楼**座***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趁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三洲***私房菜饭店厨房内工作时,将被害人梁某某放置在该厨房台架上的一部苹果iPhone11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49元)盗走,后放在摩托车尾箱内离开。
2020年8月12日,民警在顺德区杏坛镇**路**号*号楼4楼抓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随后,张某某协助民警起回赃物,后由民警发还被害人。2020年8月24日,被害人梁某某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返还被害人赃物并取得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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