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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洪利)(公开版)_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镇**委**组**号,现住沈阳市皇姑区**路**号**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1的黑色中华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皇姑区步云山路61号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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