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1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冀******夏利轿车行驶至大坝公安检查站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冷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相对较低、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吊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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