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乡**村24号,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日13时许,在沧县**乡**庄村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父子俩人与被害人张某乙因为纠纷发生口角并引发打斗,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用方木棍将被害人张某乙右胳膊打伤,经沧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乙之人体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已与被害人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从轻、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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