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系山东省宁津县**村**号,群众,合天伽源环保科技(德州)有限公司经营者,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30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购进成品汽油26202.76升在宁津县人民医院西侧500米路南的停车场内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08554.08元,获利990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非法经营数额不大,系自首到案,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系初犯,系民营企业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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