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解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女,汉族,19*****日出生,身份证号41080219**********,大专毕业,系焦作市解放区******电动车行导购员,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21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月**日**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在解放区**街*******店内买衣服,其去试衣间试衣服时,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试衣间沙发上的粉色华为P20手机(价值4301元)盗走。案发后,张某已经退赔陈某某4301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