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解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80219**********,大专毕业,系焦作市解放区***路***电动车行导购员,户籍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号楼*单元*楼*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21日被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解放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解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月**日**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在解放区**街*******店内买衣服,其去试衣间试衣服时,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试衣间沙发上的粉色华为P20手机(价值4301元)盗走。案发后,张某已经退赔陈某某4301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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