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礼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住礼泉县**镇**村,农民。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礼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20年1月21日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礼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礼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同年5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6月19日再次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李某某(已起诉)在网上结识网名为“冷眼看戏”的人,按“冷眼看戏”的要求,购买“络漫宝”的电子设备,在“络漫宝”上插入手机卡,加入“漫话”APP,后将“络漫宝”信息告知“冷眼看戏”,“冷眼看戏”通过“漫话”APP网络远程控制李某某所提供的“络漫宝”,发送相关信息,李某某保证“络漫宝”正常运转即可,每台设备正常运转一天支付李某某300至500元的报酬。2019年11月下旬,李某某先后在淘宝上购买了21台“络漫宝”电子设备,并收购手机卡,联系赵某某(已起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陈某某(不起诉),采用将“络漫宝”放置于车上、宾馆等方式,为上线发送诈骗信息提供帮助。截至案发,通过李某某等人运行的“络漫宝”发送的信息,全国各地共发生16起诈骗案件,涉案金额368504.48元。李某某等人通过收到微信号“ai8kwa”的微信转账40150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已退交个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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