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6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曲靖市沾益区**街道**路**号,现住:曲靖市沾益区玉林**小区**幢**号。工作单位:**生态环境局**,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1时06分左右,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警大队在曲靖市麒麟区**道三江道路口处执勤,在对云******号小型越野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身上有酒味,立即对张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查,张某某的酒精含量为82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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