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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现刚)(公开版)_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71975********,汉族,专科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现住**街**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17年12月29日取保候审;于2018年12月28日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27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9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挂靠辽宁城建集团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承包了沈阳广厦万千置业有限公司的近海城邦部分工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土木工程承包给吴某某等30名农民工,以逃匿的方法拖欠被害人吴某某等11名农民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0.43万元。2017年6月19日,经沈阳市辽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联系,张某某承诺2017年6月21日前来说明情况并对账,但张某某在指定时间未到辽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解决问题,之后拒绝接听电话,无法联系。2017年8月4日,辽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张某某15日内足额支付吴某某等11名农民工工资人民币10.43万元,因张某某逃匿,辽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在近海城邦施工工地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拍照记录。2017年12月29日8时30分许,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在沈阳市于洪区京沈高速西站口堵卡,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抓获。同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拖欠吴某某等11名农民工的工资人民币10.43万元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沈阳市辽中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调查卷宗、无前科劣迹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害人吴某某等人陈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并责令其具结悔过。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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