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住**镇**庄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华县森林公安局治安管理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1日上午09时25分西华县森林公安局治安管理队民警下乡巡逻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张**在西华县**镇**小区东2000米、**公路南侧梨园内以保护自家的果实为由架设粘网三张,非法猎捕野生鸟类26只(死体),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抽样DNA检测其中一只为“三有动物”灰头啄木鸟,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念其是偶犯、初犯,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写下忏悔保证书,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其刑事处罚,责令其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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