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85********,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河南省伊川县人,住伊川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22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豫C*****号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王城大道交叉口处时,被在此设卡执勤的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洛龙交巡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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