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建平县**矿业有限公司**,出生地辽宁省建平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平县**镇**村**号,现住辽宁省建平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建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8年7月9日担任建平县**人及**。2019 年4 月至2020 年2 月期间,张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建平县榆树林子镇兰营子村拉海沟望北沟开采矿石,经建平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占用林地面积为11184. 78 平方米(折16. 78 亩)。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张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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