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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磊)(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85********,汉族,中专文化,出租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宁强县,住陕西省宁强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3月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3月2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于5月24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自2018年开始开出租车,在跑出租车期间一名乘客张磊开车将其送至汉台区陈家营十字附近信合银行门口路边要去找小姐嫖娼,张某甲将该乘客送至汉台区陈家营十字附近信合银行门口路边认识了组织小姐卖淫的张某乙并从张某乙处得到了50元的提成费用,后两人互相留了电话和微信。自此,从2018年06月至2018年年底期间,张某甲为获取提成收入,多次将要嫖娼的乘客拉至汉台区陈家营十字附近信合银行门口路边交由张某乙安排进行嫖娼活动,赚取张某乙支付的提成费用。张某甲共计5次给张某乙拉送5名嫖客,张某乙给其微信转账共计****,现金50元,共计400元。

本院认为,张某甲为组织卖淫的人运送人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在实施犯罪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系初犯、偶犯。综上认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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