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4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达川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8日经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9时10分左右,张某某到达川区罐子镇街道赶场,路过罐子镇卫生院时,见到被害人袁某某上衣包里有一部手机,顺手将该手机(荣耀10青春版智)扒窃盗走。盗窃行为既遂后,张某某将手机销赃获利20元。经达川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706元。案发后,张某某赔偿被害人袁某某损失1200元,取得被害人袁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时,张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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