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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现住址: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小区**号楼**。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甲的丈夫张某乙(已起诉)非法购买走私香烟,并以牟利为目的进行出售,张某甲在主观明知前提下帮助张某乙接送走私香烟并向他人销售,涉案数额已达立案标准,涉嫌非法经营罪。本案中张某甲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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