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6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源、金辉,上海汉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在高坪区一麻将馆内因打牌的事情,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抓扯。张某某将陈某某右脸部多处抓伤,陈某某将张某某右手小臂咬伤。经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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