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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秋节)(公开版)_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北票市人,住辽宁省北票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9日凌晨3时、9月11日凌晨2时20分、9月12日凌晨3时、9月13日凌晨1时30分、9月14日凌晨2时30分、9月15日凌晨2时20分、9月17日凌晨1时40分,在北票市振兴街毓水蓬莱二期小丁水果蔬菜大卖场门市店,先后七次盗取了小丁水果蔬菜大卖场门市店的废旧纸壳。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北票市公安局口头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李俐燕

检察官助理:王伟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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