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运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军,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1198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盐湖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6时许,在盐湖区圣惠桥北口,张某军和张某因车辆变道问题发生争执,后张某军在张某左眼部打了一拳,根据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盐)公(司)鉴(伤检)字[2020]105号文书,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军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张某军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军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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