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立军)(公开版)_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运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军,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1198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盐湖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6时许,在盐湖区圣惠桥北口,张某军和张某因车辆变道问题发生争执,后张某军在张某左眼部打了一拳,根据运城市盐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盐)公(司)鉴(伤检)字[2020]105号文书,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25日,被不起诉人张某军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张某军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军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