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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立斌)(公开版)_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斌,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75******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住闻喜县桐城镇*郭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闻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斌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斌酒后驾驶苏E****G黄色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由闻喜县桐城镇南关村行驶至黄花岭村路段时,被闻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后经提取血液鉴定,张某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0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张某斌系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

本院认为张某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醉酒程度在120mg/100ml以下,无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斌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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