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一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011963********,汉族,初中文化,现系达州市通川区**街道**家坝社区**党小组组长,户籍所在地达州市通川区,住达州市通川区**道**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时许,王某林(不起诉)邀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一起用电击方法捕鱼,两人准备好电鱼工具后来到通川区**段,由张某某负责推船,王某林负责用电击工具捕鱼,共捕成年白条鱼2240克、幼年白条鱼1635克,共计3875克,其中王某林分得成年白条鱼1345克,张某某分得其余白条鱼2530克。后两人回到苦竹溪河边自己渡船上等天亮回家于当日5时许被通川区分局北外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从王某林处扣押作案工具充电器一个、电瓶一个、电鱼杆一个,缴获渔获物成年白条鱼1345克;从张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电瓶一个、电鱼杆一个、网鱼杆一个,缴获渔获物成年白条鱼895克、幼年白条鱼1635克。同年3月26日凌晨2时许,王某林、张某某在通川区**段采取上述同样方法捕获白条鱼2000余克,事后由两人平分带回家食用。2020年4月3日10时许通川区分局北外派出所民警将上述扣押的成年白条鱼及幼年白条鱼在洲河徐家坝河段段)放生。
同时查明,案发时段为禁渔期,通川区境内的天然水域为禁渔区且禁止用电击方法进行捕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有坦白情节和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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