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事检察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6********251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住咸阳市渭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永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永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没有认真核实马某某所提供的车辆来源凭证的情况下,以转押的形式收购该车后将陕A801XE黑色大众牌朗逸轿车以65000元再次以转押的形式出售,从中获利28000元。经永寿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车辆案发时价值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到案情况说明、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转押协议、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永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退赔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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