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66********,汉族,小学文化,住:曲靖市麒麟区**街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4日13时45分左右,张某某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曲靖市麒麟区曲珠线处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交警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查,张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张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5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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