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运盐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1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现住运城经济开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晋M****7黑色宝马小型轿车行驶至运城市机场大道富源路分叉口(禹都立交桥西200米)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4.2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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