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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胜利)(公开版)_漯河市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漯河市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舞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519680*******,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住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镇**村7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9月8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舞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浩,河南依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漯河市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LZ****号小型轿车沿舞阳县220省道自南向北行驶至舞阳县辛安镇大邢村北时,被舞阳县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9mg/100ml。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检验报告;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考虑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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