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11197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区***镇**路**号第**单元**层***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方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6日18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驾驶甘A*****号小型普通客车,西东向西行驶至方城县**路**卤肉饭店西10米处时,与行人朱**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朱**于2019年09月19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方城县公安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张**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朱**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张**及时拨打110电话报警,且主动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了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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