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8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子县**镇,住山西省长子县**镇**村**队**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菡,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该院移交本院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3日21时许饮酒,当日22时42分许,张某某驾驶晋D****N雪佛兰小轿车沿紫金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威远门路左转,又沿威远门由北向南行驶至黄金海岸丁字路口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4.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归案证明、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现场抽血照片等书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行为,酒精含量为104.74mg/100ml,但未造成其他实际损失,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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