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栗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乡**村,住山西**小区**栋**门****,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原超,北京恒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栗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两人合伙,在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四市场对面巷内租用刘江群房子以打麻将的方式开设赌场。为招揽客人,栗某某和张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免费食物及水果,同时收取每名参赌人员40元“场地费”,又称“锅子钱”,参赌人员主要以100、200元赌注进行打麻将赌博,张某某、栗某某两人非法收入约14万元,其中张某某非法获利47000元、栗某某非法获利30000元。2020年7月14日,张某某、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分别缴纳了各自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移交河津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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