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乡**村***社**号;现住址:甘肃省临夏市****小区*栋****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3时03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826K1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临夏市刘临路原临夏州人民医院门口时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84.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该案有以下情形;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2、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84.56mg\100ml);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7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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