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西贵张某某,男,1947年9月26日194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定南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2129194709261612362129194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天九镇陈坑村第三组5号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镇**村**组**号,住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历市镇大世界广场边上出租房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镇**广场**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西贵张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西贵张某某因无经济来源,遂产生盗伐他人山场林木卖钱的想法。
2020年5月2日至5月1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张西贵张某某携带手锯来到被害人陈冬福陈某某家位于定南县天九镇陈坑村定南县**镇**村“野湖排”山场,选择长势较好的杉树进行采伐,并用摩托车将盗伐的杉原木运送至定南县历市镇太公村“江太公渔舫”旁木材厂销售,获利1200余元。2020年5月13日上午10时许,张西贵张某某在山场上盗伐林木时,被山主陈冬福陈某某等人现场抓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西贵张某某盗伐的林木活立木蓄积为2.7163立方米,树种为杉树。
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张西贵张某某上缴了违法所得1200元,并已发还给了被害人陈冬福陈某某;2020年6月29日,陈冬福陈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张西贵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司法机关给予从轻处理。
被不起诉人张西贵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西贵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张西贵张某某所犯罪行情节轻微,已全部退缴赃款,挽回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具有自首坦白、无犯罪前科、年满70周岁等情节,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西贵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4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