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干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新干县**镇水**村**自然村村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住**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新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新干县**镇水**村**自然村因规划建设新农村,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身为该村村长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就雇请民工在原**园林公司灌木花卉基地山场平整土地,打地基建房,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面积23.1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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