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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贵福)(公开版)_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犍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73********,汉族,专科文化,工人,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镇**路**段**号**幢**单元**号。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犍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由犍为县清溪镇往九井镇方向行驶。20时4分,当车行至犍为县清溪镇盐坪村3组外路段时,该车正前端与横过道路的被害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及川******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甲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张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81万余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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