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庄**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6时04分,张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平板货车,行驶至利辛县境内G329线1032KM处被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张某某供述与辩解;前科查询证明等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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