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8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镇**村**街**号。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2时58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陕A****P号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咸阳市秦都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时,被民警查获。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24mg/100ml。
上述事实有书证、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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