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6年5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605290012,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街道**街**号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暂无。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KTV唱歌过程中喝了七八瓶风花雪月啤酒(300ml/瓶,度数在2.5度左右),23时左右张某某就驾驶其号牌为云D*****号小型轿车回家,行驶到宣威市**广场路口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依法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的呼出气体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03mg/1OOmL,张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民警依法将其带至宣威市立康医院抽取静脉血样2分送检(每份4ml)。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7.57mg/1OO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罚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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