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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金兵)(公开版)_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张金兵,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780818241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乾安县,现住乾安县严字乡妇字村。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由乾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金兵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具体时间不详),被不起诉人张金兵捡到一张肖云飞所有的B2型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4月,张金兵为逃避交警检查将该驾驶证上的照片扣下来贴上自己照片,后冒充肖云飞使用该驾驶证上路运输。2019年8月20日,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交警大队在宁江区伯都讷小学南门洪盛工地查验报废车辆时,发现该驾驶证系变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变造后的肖云飞机动车驾驶证。

2.书证:无前科劣迹,在伯都讷小学南门工地将张金兵带至江北交警大队调查。

3.证人肖云飞证言:

公安机关出示的驾照身份信息是我的,但是照片不是我本人。这张照片我认识叫张三,因为三四年前我和他都养车。我不知道为啥我的驾照上是他的照片。我就知道我的驾照去年丢了,后来我又去车管所补办的。张三全名不知道,不过见到我能认出来。

4. 被不起诉人张金兵的供述:

去年我捡到一个肖云飞驾驶证,我把自己的照片压上去,之后就一直使用了。2019年8月20日下午,因为我开的大货是报废车辆,江北大队交警查验我的驾照后发现我给交警出示的肖云飞的驾照是变造的。

我不认识驾驶证原主,公安出示的这张肖云飞驾照上贴的照片是我,我是在2019年4月把我照片压上去的,在今年5月开始使用这个驾照的。肖云飞本人的照片让我扣下来扔了。

我自己有驾照,是C票。肖云飞的驾照是B2票,我为了逃避交警检查,所以出示的就是这个假的驾照,我知道这个是违法行为,我就为为了开我那个送货的车,我自己的C驾照是不能开送货的车的。使用变造驾驶证期间没有发生违章,也没有利用该驾照处理违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金兵变造他人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该案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金兵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9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78********,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乾安县,现住乾安县**乡**村。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0由乾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具体时间不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捡到一张某某某所有的B2型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4月,张某某为逃避交警检查将该驾驶证上的照片扣下来贴上自己照片,后冒充某某某使用该驾驶证上路运输。2019年8月20日,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交警大队在宁江区伯都讷小学南门洪盛工地查验报废车辆时,发现该驾驶证系变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变造后的某某某机动车驾驶证。

2.书证:无前科劣迹,在伯都讷小学南门工地将张某某带至江北交警大队调查。

3.证人某某某证言:

公安机关出示的驾照身份信息是我的,但是照片不是我本人。这张照片我认识叫张三,因为三四年前我和他都养车。我不知道为啥我的驾照上是他的照片。我就知道我的驾照去年丢了,后来我又去车管所补办的。张三全名不知道,不过见到我能认出来。

4.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

去年我捡到一个某某某驾驶证,我把自己的照片压上去,之后就一直使用了。2019年8月20日下午,因为我开的大货是报废车辆,江北大队交警查验我的驾照后发现我给交警出示的某某某的驾照是变造的。

我不认识驾驶证原主,公安出示的这张某某某驾照上贴的照片是我,我是在2019年4月把我照片压上去的,在今年5月开始使用这个驾照的。某某某本人的照片让我扣下来扔了。

我自己有驾照,是C票。某某某的驾照是B2票,我为了逃避交警检查,所以出示的就是这个假的驾照,我知道这个是违法行为,我就为为了开我那个送货的车,我自己的C驾照是不能开送货的车的。使用变造驾驶证期间没有发生违章,也没有利用该驾照处理违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变造他人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该案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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