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中共党员,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乡**村委**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宣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有减速慢行,并未让行人先行,在宣威市**道(宣威市境内)K919+700M处路段碰撞被害人吕某某,造成吕某某受伤后送宣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颅脑损伤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宣威市公安局《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宣公交认字【2020】第530381120200000024号),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吕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张某某个人赔偿被害人吕某某家属人民币66000元,保险公司赔偿238669.85元,并已支付给吕某某的家属,吕某某的家属均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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