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7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夏河县,住天华苑**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临夏市司法司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00时29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A0***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刘临路市一中门前时被例行检查的临夏市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审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1、认罪态度端正,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3.27mg/100ml;3、未造成严重后果,没有危险驾驶罪中规定的从重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