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系山东省宁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8日被宁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宁津县杜集-常洼乡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杜集镇闫庄村北2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张某某酒精含量为80mg/100ml。2020年1月23日,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8mg/100ml。张某某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低于120mg/100ml、未造成事故,无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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