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身份证号码34031119******06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吴小街镇**村铁路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皖C****6号蓝色江淮牌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306省道40公里处,被执勤的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后,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带至蚌埠市康桥医院抽血检测。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查获经过、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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