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111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企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经理,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区**街*号楼**)。被不起诉人张*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3日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3日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1日报送至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1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其间,2020年6月1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6月29日,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7月29日重报本院。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姚**因为要偿还银行到期贷款,用其名下位于本市中山区**号房屋通过大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做抵押贷款,后因**公司收取的利息、违约费用高通过刘**、李**介绍认识**企业管理(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经营地址:沙河口区长兴街**大厦)业务员柏*,柏*将姚**介绍给其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张*。张*、柏*称可以通过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帮助姚**办理经营性贷款以偿还其在**甲公司的贷款,并告知**行贷款月利率八厘多,**乙公司会收取平台费、贷款费用等。其间李**帮助姚**购买了大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姚**,张*安排工作人员帮助姚**制作了虚假的财务报表、购货合同等,以姚**公司流动资金借款为由在**行贷款人民币220万元,并用姚**上述房产作抵押,放款账户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贷款发放之前,柏*将公司需要收取的费用明细告知李**、刘**,张*、柏*向姚**隐瞒了银行的贷款利率,要求姚**将高于银行收取的贷款利息每月还款至张*母亲王**的帐户内,再由公司会计张**、手续员于**将姚**每月应还银行利息存至姚**的**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帐户内,剩余钱款处置由张*支配。截至案发,被不起诉人张*通过隐瞒银行真实利率骗取被害人姚**支付高于银行收取的贷款利息合计人民币22181.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无前科劣迹,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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