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镇**村,现住康平县**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康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康平县东关屯镇三台子村七联陈殿山家门前道路修路时,发现陈殿山驾驶四轮车在未修完的路面行驶。之后两人发生争吵,张某某用铁耙子打在陈殿山头部一下。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殿山头面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5日,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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